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陜西咸陽市一男子在法院拍照被法警上了手銬 紀檢組已介入調查
1月11日上午,陜西咸陽市三原縣一男子在三原縣法院拍照,在被法警制止的過程中,該男子讓法警拿出不能拍照的法律依據,沒想到最后法警拿來的是手銬。
11日下午,華商報記者在三原縣醫院見到了46歲的三原男子張濤,他正在住院部輸液。張濤說,當天上午9點,他在單位請假,來到三原縣人民法院立案大廳了解立案起訴事宜,此間他在立案大廳拍照和法院信訪室主任馬某產生糾紛。不久,幾名法警跑過來進行制止,在法院的視頻監控上顯示,立案庭以及法警多次制止張濤拍照并刪除照片,張濤堅持要法院拿出不能拍照以及刪除的法律依據。
令張濤沒有想到的是,隨后法警將他帶出立案大廳,在法院大院里面,3名法警從背后給張濤戴上了手銬。張濤說此間還有法警毆打他,由于監控視頻有死角,爭議的地方記者無法看到。
三原縣法院工作人員給記者出示了相關不能拍照的法律依據,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【2014】347號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維護人民法院申訴信訪秩序的意見》中提到,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工作秩序的維護……,未經準許拍照、錄音、錄像的,司法警察應當予以制止,刪除拍錄內容,并可以對行為人予以訓誡。
而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》中規定,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,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、行兇、自殺、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,可以使用手銬、腳鐐、警繩等約束性警械:(一)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;(二)執行逮捕、拘留、看押、押解、審訊、拘傳、強制傳喚的;(三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。
華商報記者注意到,顯然給張濤戴上手銬是違反相關規定的。對此,三原縣法院紀檢組長郭永新接受采訪時承認,給張濤戴上手銬確實不妥。
據了解,張濤在當地是資深網民,他的微信公眾號以及微博等自媒體,頗有影響。目前,此事已經引起陜西省高級法院以及咸陽市中級法院的重視。三原縣紀檢委和三原縣法院紀檢組已經介入調查。